论文摘要:从微观层次到宏观层次──论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调整
我国国有企业20年的改革历程大体上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润包干、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改革几个阶段,纵观我国国企改革的历史进程,我们发现国企改革虽在不断推进,但进展步伐缓慢,这既与我们对国企的认识分歧比较大有关,也与我们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有直接关系,渐进式的改革思路使国企改革缺乏一个明确的总体方案,许多改革措施仅是权益之计,新旧体制长期共存,导致经济运行中许多扭曲和效率损失现象,加大总的改革成材本。 究竟是从宏观层次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还是众微观层次上改革国有企业,一直是改革的两种思路,本文认为必须首先从宏观层次上对国人经济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布局调整,这是从微观层次上进行国企改革的前提和取得成功的保证。从宏观层次上考虑国企改革,对国有经济进行布局高速就必须道德对国企进行正确的职能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能有弥补市场缺陷、干预经济和人微言轻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三大职能,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人进行正确的职能定位后,规模定位的问题就自然解决了,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进行正确的职能定位,只有国企的制度优势领域内保留,而在非制度优势领域内逐步退出,这就是国有经济布局的高速方向。根据这个高速方向,国有企业有五种出路,国家独资经营,国家控股、国家参股、完全退出和国有民营,国有经济退出的具体方式不外乎出售、破产、增资扩股或资产变投资被兼并三种形式。 回顾过去的国企改革历程,我们发现几乎每一步改革都要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和反复,才能最终冲破传统理论观念的束缚而有所前进,国企改革长期徘徊、停滞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认识上的阻力,虽然各方面在总体上都赞同进一步深化改革,但在个体操作上却存在尖锐分歧。本文认为,在评价国有企业改革是非成败的根本标准问题上,坚持生产力标准一元化,反对以生产关系为标准,反对任何多元论的主张,要正确看待国企的改革与国企所处的困境的关系,国企目前所处的困境不是由于改革造成的,而恰好是由于改革不彻底造成的,也不是由其承担的社会负担所造成的,而是由产权制度所造成的,要正确认识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与社会主义和国有经济发挥之间的关系,主导作用是一种质的概念,而非量的概念,应从是否有效地体现了国家的战略意图是否有效地保障有关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的角度来衡量。 我国国企20年的改革探索,已逐渐形成共识,国企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其根源就在于国企政企不分的产权制度上,解决政企不分的改革思路是通过两权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亏的市场竞争主体,有人以为在政府内部将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和职能和国有企业界所有者的职能分开,政企就分开了,实际上,政企不分作为一种体制上的概念,它的真正含义在于国企由政府来投资,控制,从而形成一种宏观体制上的政企合一,"两权分离"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所有权与使用权、支配权、占有权分割开来否定了所有权的统一性和主体性,在实践过程中,导致了严惩的内部人控制。面对普遍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许多理论工作者主张建立一套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对分散在众多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但这种设想无法改变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事实,政企无法分开,充其量只是政府作为所有制的职能在政府部门之间的一种转移和调整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只能是代理者,不会是所有者,要想找到国有资产价格化的所有者是不可能的,因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本质上只是一种代理权,被明确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各类机构作为所有者代表,他们背后并不存在来自所有者--全体人民的强硬的约束和监督,所以政企不分是国有制的内生现象,而非外生现象,所以,国有经济只有尽快从非制度优势领域内退出,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而对于保留的国企要建立的是现代国有 企业制度,而非现代企业制度。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政府作为国企的所有者、制度供给者、社会管理者,尤其在我们沿未完全建立起完善有序,成熟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再加上我们今日所进行的改革不是在市场竞争的力量推动下被动地进行,而是主动调整,这些都要求政府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中发挥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在进行国有经济布局高速过程中,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应在技术进步和竞争国际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应对自然垄断待业和自然垄断业务进行区分。 许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发改造后,政企依然不分,其运行机制依然不但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反而伴随着严惩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现象,本文认为,我们搞的股份制本身就不是规范的股份制,缺乏股份制内在的、健全的制度构造。从国家的角度和妈有的意识形态和认识出发,股份制一开始就认定国家应持大股,从企业角度来看,改制的初衷和目的往往在于" 圈钱"而不在于改制,其次从外部环境看,股份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种种条件并不成熟,没有与市场经济和股份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没有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没有规范的政府行为和高效、公正、严格的司法系统和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无法建立起规范的股份制。 股份合作这种企业制度形式一问世便备受理论界和政府的推崇,但这种独特的企业制度虽有其生存空间,但对于多数处于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来说,其难以弥补的内在缺陷决定了它只是一种过渡形式,难以形成一种规范、稳定、富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形式,这种局限性已为历史经验、改革实践和理论分析所证明。 在关于国企破产问题上,本文认为目前"鼓励兼并、规范破产"的国企改革指导方针是不正确的,对兼并和破产这两种国有企业战略性政组方式赋予不同的价值判断的做法,在理论上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会诸实践也是弊大于利,危困企业实行破产还是兼并,是一个市场选择问题,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能通过市场竞争解决的总是若采取非市场化方式,其成本一般要高于市场化处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