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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试论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

免费论文3年前 (2022-01-23)论文纲要76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条款相比,具有预先拟定性、不可协商性、适用广泛性的特征,但格式条款的独有特性没有改变它的民事合同条款性质,仍需要运用合同制度规范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能在19世纪产生并迅猛发展与其自身的合理性是分不开的,首先,从经济学上看,格式条款的使用能够节约时间和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其次,从法哲学角度分析,格式条款与当时的意思自治理念和契约自由原则相吻合。虽然格式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它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样不容忽视。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在条款中不合理的分配合同风险和责任,相对方根本没有协商合同条款的可能,给相对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损害了契约正义,契约自由也成为空有其表的原则。格式条款集合理性与弊端于一身,实有必要设计恰当的制度来规制这把双刃剑,扬其利避其害,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效。 本文主要研究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在对世界各国有关格式条款规制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介绍了格式条款规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制度的构想。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主要有四种: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监督,我国虽已基本建立起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但每种方式存有很多不足之处,实际运行效果不佳。本文认为立法规制应采取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模式,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格式条款规制制度的一般内容囊括其中,同时在特别法中增添特殊制度对特殊行业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为了加强司法规制的有效性,应当注重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格式条款诉讼中的作用,增设格式条款司法判决的公示制度,便于消费者了解。行政规制方面应采取特殊行业事前审查制和普通行业事后监督制的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合理监控,同时还应加强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构建一个完善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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