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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论追续权

免费论文2年前 (2022-01-23)舆论纲要94

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通过法律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提供顺应时代的充分保护,始终是摆在立法者和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传统知识产品之一的艺术作品,不仅是人类思想感情的重要表达形式,也是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市场交易对象。它所能带来的,不仅是一种由占有所引起的虚幻的满足感,更有一种实在的价值增值。但是,长期以来,在艺术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易获取艺术品转售收益的时候,作为作品价值创造者的作者,却在作品的首次出售之后不再与之发生任何经济上的联系,不能通过作品的转售获利,而追续权就是适应艺术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并平衡作者和艺术商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创设的一项著作权法律制度。我国是有着几千年璀璨文明史的国家,文化艺术源远流长、根深叶茂。随着艺术创作的繁荣,西方艺术作品被介绍到国内,国内的艺术作品也大量进入国际市场。而我国艺术品在国际上售价却相当低廉,艺术品的升值潜力却是惊人的,在此情形下,艺术作品原件的追续权保护就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但是,虽然新著作权法加强了对作者利益的保护,增加了许多对作者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内容,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在我国却始终是个空白,而《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的保护遵循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即只有在作者本国法律承认这种保护的情况下,才可在本同盟的成员国内要求追续权的保护,而且保护的程度应限于被要求给予保护国家的法律所允许的程度。那么我国追续权的缺失,将导致我国作者的大批美术作品在国际上被卖到天价,而我国的作者却只能望洋兴叹,从而必然导致我国资产的流失。同时,新的著作权法已实施6年,保护著作者合法权益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的拍卖市场日益规范和繁荣,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也逐渐建立和健全,这一切都为追续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所以,在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追续权制度的探讨来抛砖引玉,希望追续权在我国创设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得到立法者和专家学者的广泛探讨研究,以此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创设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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