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舆论纲要 > 正文内容

论文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免费论文3年前 (2022-01-23)舆论纲要99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性决定了政府开始由“全能型”向“小政府大社会”型转变,在政府退出的公共领域中,社会团体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社会职能。而这种社会变革不仅要求改变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型的社会团体法律制度,也使得实体法理论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即为公益的界定开始动摇。目前唯一正式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第一个拥有独立法律诉讼资格的社会团体,代为行使著作权人民法上的私人权利,理论上不具有公益法人的性质。但在中国努力发展知识经济的过程中,存在大量、反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体利益的普遍实现足以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秩序,因此本文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实际上具有公益法人的法律地位,并从理论与实践上为这种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论证及制度完善。本文以案例分析法为分析基础,结合法哲学与实证法学的分析方法,尝试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转化的角度对中国实体法上内涵模糊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指出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不确定的转化关系,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透过民主原则,某些属于少数的特殊私权有上升为公益的可能。本文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置于中国社会团体制度变革的背景下,讨论其在基本法缺位的情况下,通过特殊法的规定确立公益法人法律地位的实践基础与理论基础。同时,重点讨论了宪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地位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困境,提出了必须从基本法层面上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的观点及完善相应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期达到使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化的目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质上的公益法人法律地位及其实践基础与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指出在基本法层面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地位的模糊性及其造成的影响,第三部分提出了弥补基本法上制度缺失的具体建议。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