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问题,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认识和把握是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起始点,是深入认识知识产权领域诸问题的前提基础。尽管“知识产权是私权”已为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所明示,尽管这一论断已为国内外的学者所广泛接受而成为通说,但毕竟知识产权和传统的私权形式相比有着太多的个性,而且这些特点反映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方方面面。面对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及其领域内层出不穷的新现象、新问题,如果在解释知识产权问题时仅将传统私权理论简单加以套用显然不足以说明问题。对于由此产生的困惑有些学者尝试着从知识产权的属性方面寻求答案和理论支持,于是他们在承认私权作为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前提下,提出了所谓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即认为知识产权是公权化的私权,知识产权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两者是矛盾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本文肯定并强调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权利属性,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据以立论依据的诸多角度考察,认为无论知识产权的法哲学及法经济学基础、知识产权的产生渊源还是知识产权在立法上的体例安排、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在设定、运行和保护领域与行政权力的密切关系都不足以支持所谓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知识产权公权化”之说本质上是在社会思潮运动影响下的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特殊性的一种误读。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根本属性没有也不会因为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而有所改变或动摇,在当前承认并且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具有重大意义。